法律风险提醒:香港换U存钱,代跑腿日赚5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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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hengbingg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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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@CryptoDoggyCN狗总是好心分享在币圈看到的一些业务模式,为大家好心分享赚钱的方法,且狗总明确提示了大陆身份的风险!

      感谢狗总的无私分享,小弟提示一下风险,怕真的会有年轻人犯错误

      大家千万不要做违法的事情,不然后悔莫及

     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      香港换U存钱,代跑腿日赚5000的模式

      首先有一个人今天闲聊,说到香港换U存钱代跑腿,没想到竟然能日赚5000了!

      狗总之前就很奇怪,纯大陆资料Kraken可以出金港卡,稍微花点成本Hashkey那些合规港所也ok,这么方便,为啥还有人要找换店换现金再去atm机存钱呢?还有跑路风险

      事实上,就是有很多人需要,需求非常大!狗总屈服了,市场永远是对的,既然有需求就有市场,那专业出u跑腿怎么干呢?

      首先最好住在深圳,去一趟香港几个比较大的找换店,综合数据选出最佳方案,自己跑一趟全流程,找换店出u,拿港币现金去银行atm存钱。

      跑通了以后,带着方案,下一步就是获客了。

      目前各社交平台做专业出u跑腿的不多,还是蓝海。你就chuachua发图发文,到各种币圈大V评论区借势,一旦有推流,人都加过来了。

      有单就去,除了车费无成本。

      对了,毕竟是带着客户的钱去存,最好注册个个体户,搞个收款码,建立初步信任感。客户一开始肯定小钱尝试,多了以后自然只在你这里做。

      这行主要拼信任,不拼谁低价,单次跑腿费嘛,个人觉得比Kraken出金磨损的两三百块低,就ok了。跑腿费只是一方面,量大了之后,更大的收入来自于和找换店谈的返点。

      加油吧少年们!在深圳跑外卖的,上一个档次试试!

       

       

      香港换U存钱,代跑腿日赚5000的法律风险

      想给大家科普一下币圈涉及到的法律风险,这种所谓的 “香港换U存钱,代跑腿日赚 5000” ,极大可能会被判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,好心提示,信不信由你

      评论区里面居然有人说:被抓了只会罚款,其他没事

      我草,真的草,这些傻逼是蠢还是坏?

      “帮信罪” 不论金额大小,直接有期徒刑 3年起步,你留下终身案底,年纪轻轻的这辈子就完蛋了

      👮 “香港换U存钱,代跑腿日赚 5000” 的违法行为仅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中就占了 4项,条条都是重罪

      🔹非法经营罪(刑法第225条)
      🔹逃避外汇管理罪(刑法第190条)
      🔹洗钱罪(刑法第191条)
      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刑法第287条之二)

      还同时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

      ==================

      好,现在我逐条给大家解读

      1. 非法经营罪(刑法第225条)

      – 非法金融业务: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,包括虚拟货币兑换外汇的行为

      – 情节严重标准:根据司法解释,违法所得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,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,属于情节严重;违法所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,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0万元以上的,属于情节特别严重

      👮银手镯

      你帮人换U到香港存入银行,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
      交易金额达到 5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,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
      交易金额达到 2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,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

      ==================

      2. 逃避外汇管理罪(刑法第190条)

      – 逃避外汇管理:以欺骗手段取得外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

      👮银手镯
      你帮人换U到香港存入银行,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

      ==================

      3. 洗钱罪(刑法第191条)

      – 洗钱行为:明知是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而提供资金账户、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、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协助转移资金、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、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

      👮银手镯

      你帮人换U到香港存入银行,属于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+ 协助转移资金 +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

      关于是否明知是犯罪资金,不是你说了算,是检察院起诉的证据说了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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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3.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刑法第287条之二)

      –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

      👮银手镯

      你帮人换U到香港存入银行,属于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

      只要做了,不论金额大小就是 3年刑拘,如果换 U 金额达到 50万元人民币属于情节严重,可以判 7年刑拘
      关于是否明知是犯罪资金,不是你说了算,是检察院起诉的证据说了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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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总结
      你只要做这个业务,就一定会有违法犯罪资金主动找你,相信我,迟早进去

      遇到这种事情,问自己一句:赚钱的好事能轮到我?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(狗头)

     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,但请注意我不是法律从业人员,最准确的答案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

       

    • #9228 回复
      总会成为A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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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Rank: 币圈新韭菜

      这种轻松钱赚到之后,尝到了甜头就会陷进去无法自拔,最好远离

      小额出金办个u卡应该没啥法律问题

    • #9259 回复
      勇闯之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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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

    • #10047 回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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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这种也能算帮信罪?太无厘头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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